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七)之四、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:“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,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,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
以后再说X分类: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:2021-10-22 12572次浏览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七)之四、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二...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七)之四、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:“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上一篇:一个人进入传销里面有什么特征呢?
下一篇:禁止传销条例
2022-08-28
2022-08-28
2021-10-24
2021-10-24
2021-09-22
2021-09-22
2021-09-16
2021-09-23
2021-09-16
2021-09-23